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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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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3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08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王强驾驶粤CXXXXX号小型轿车在珠海
2、市拱北友谊路东往西方向拱北汽车站路段被拱北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在现场即准备对被告人王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由于被告人王强在现场不配合,未完成酒精测试。民警随后依法拖移粤CXXXXX号小轿车,并于2013年1月31日0时30分带被告人王强到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现场照片2等证据证实,
3、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
4、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彭帅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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