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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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新华,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新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

2、21日17时许,被告人郝新华窜至珠海市金鼎上栅篮球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雷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来的买毒人员别某某(另案处理)。后雷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别某某回到金鼎医院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别某某身上缴获上述刚买来的毒品2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48克)。同日19时许,被告人郝新华窜至珠海市金鼎168医院门口对面路口,准备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雷某某3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郝新华身上缴获装在一个薄荷糖盒内的毒品3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41克)、毒资人民币200元及用于贩卖毒品联

3、系的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新华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新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新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新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4、,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新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KOLINA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乔吉顺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李祯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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