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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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佛顺法知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景照,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蒋小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妙玉,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

2、所律师。被告人麦健浩,男,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荣创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万信成,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7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景照、何妙玉、麦健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麦景照、何妙玉、麦健浩及其辩护人蒋小平、陈国飞、

3、万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麦景照从广州布匹市场购入做运动服装的布料及“李宁”、“耐克”、“阿迪达斯”、“乔丹”等品牌服装的图标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禾号路五巷2号住宅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何妙玉大量制造仿上述品牌的服装,后又让其儿子被告人麦健浩在淘宝网上开设一个名叫“MJ运动服装”的网店(卖家名hemiaoyu88,支付宝账号是15302810974,并且用麦景照的身份证进行认证。卖家后台账户:hemaioyu88,密码:maijianhao8203

4、42)销售上述仿品牌运动服装以牟利。经统计,自2011年7月1日至案发,该网店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0397元。2012年8月28日16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伦教分局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并立即报警。民警随后抓获被告人麦景照、何妙玉,并在现场查获仿冒“李宁”、“耐克”、“阿迪达斯”、“乔丹”等品牌服装494件以及布料、品牌服装的图标、缝纫机、电脑等。2012年8月29日11时,被告人麦健浩主动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71.被告人麦景照、何妙玉、麦健浩

5、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的供述及辨认;2.证人麦健铃、陈军华等人的证言及辨认;3.公安机关制作的佛顺公勘[2012]10139号现场勘查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自首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侦查证明、户籍证明、录音录像材料等;4.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涉案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由受害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公证书;6.快递对账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交易细目;7.淘宝网店成功交易宝贝的历史账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景照、何妙玉、麦健浩无视

6、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景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麦景照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麦景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麦景照是初犯,犯罪持续时间短,非法经营数额小,主观恶意小,社

7、会危害性小,其行为虽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应当适用从轻处罚;3.被告人7麦景照有一未成年女儿正在读书,有一个年满八旬的父亲需要赡养,其能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综上,希望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从轻处罚,对其一家处以缓刑。被告人何妙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何妙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何妙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何妙玉法律意识淡薄,且是初犯,其能悔改,坦白犯罪行为;3.被告人何妙玉身体健康相当差;4.被

8、告人何妙玉一家已失去经济来源,其未成年女儿无人照料。综上,希望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一家从轻处罚。被告人麦健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麦健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麦健浩是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麦健浩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麦健浩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铸成大错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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