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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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2、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拖欠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

4、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

5、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

6、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业主大会同意,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7、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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