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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出资制度研究目录引言2第1章债权出资的现状研究41.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债权出资立法现状41.2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现状71.3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现状10第2章债权出资的理论研究122.1债权出资的概论122.2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取向与债权出资的影响142.3债权作为出资的法律适格性212.4出资债权的种类232.5债权出资风险分析25第3章债权出资制度探讨273.1出资债权的要件273.2债权出资程序303.3债权出资的风险控制机制32参考文献37致谢4040债权出资制度研究引言债权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十分
2、重要的位置,它已不再只是取得物权和对物利用的手段,而己俨然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并新生为一股独立的经济力量而存在。实践中,债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资形式,已广受各国立法者关注。讨论债权究竟能否成为公司法定的出资形式,取决于债权自身的权利性质和特点,以及一国所奉行和采取的资本观和立法价值取向。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较旧《公司法》予以放宽,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对于债权出资相
3、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登记规范中就明确指出:“对于债权出资,在国家工商总局尚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时先限制在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对该公司的投资,暂不登记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其投资的出资方式”。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规定,如《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9]2号)、《石狮市有限公司债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狮工商[2009]69号)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
4、号)。目前,北京市正在计划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实行债权出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已于近期公布,但办法仅限于债转股且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与江苏、重庆等地已经制定的办法基本相同。40债权出资制度研究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债权出资的研究都着重于从理论上探讨是否应该允许债权出资,而对债权出资的风险及防范机制的研究相对比较缺乏。要使债权出资在实践中切实发挥其优势,而又不至于因其固有缺陷危害到社会交易安全及相关人的利益,就需要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本文从债
5、权出资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入手,提出现阶段债权出资制度的必要性;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债权作为出资的法律适格性等角度,论证了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同时,分析了债权因其固有缺陷而存在的出资风险,提出了建立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最后,结合实际就债权出资制度设计从公司债权出资的程序规制及实体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一些探讨意见。40债权出资制度研究第1章债权出资的现状研究1.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债权出资立法现状1.1.1英美法系国家在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出于个人本位的立法观念和为投资人及公司设立提供便利条件,以达到
6、灵活和效率的效果,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多为授权资本制,对债权出资采取许可主义立法例。(一)美国美国公司法分联邦公司法和州公司法。现行美国联邦《示范公司法》对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形式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授权公司的董事会酌断。该法第6.21(b)项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可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卞耀武著:《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债权显然是“能使公司享受利益的无形财产”,
7、属于可以出资的财产。美国《联邦破产法》还允许在公司重整中发行股份清偿债务。但美国各州公司法与联邦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409节(a)规定,董事会或法律有规定时,股份持有者决定的对价包括债务或债券以及事实上由发行股份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接收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负债,公司可以给债权人一定数量的股票,以此抵销公司的债务;《特拉华州公司法》则坚持自由主义理念,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出资的种类,实际上亦对债权出资予以肯定。武忆舟著:《以债作股论》(中),载于《法学丛刊》1992
8、年第147期,第9页。此外,许多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还以大量的判例承认了债权出资的合法化。(二)英国40债权出资制度研究英国公司法对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形式的限制也较少。以债权向公司出资及与公司相抵消之债权出资多被允许。《英国公司法》第206-209条规定,公司重整时,可以重新组织新公司,原有之旧公司之债权人,就原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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