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债权出资制度的立法规制

浅论债权出资制度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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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债权出资制度的立法规制  与传统出资形式相比,债权出资在价值评估、价值实现、风险负担、财产移交等方面有较大的特殊性,这些缺陷制约了债权融资能力。然而债权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能因其存在风险就否定其出资的社会意义,于债权上存在的财富价值而言是一种极大闲置与浪费,对债权出资可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将其风险降至最低。  程序上的立法规制建议  (一)建立接受债权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制度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内容具有隐蔽性,其实现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这是债权出资与现物出资的显著区别之处

2、,也是各国立法对债权出资设定限制的原因所在。但债权又带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如果不加以利用,总有浪费社会财富之嫌。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在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由的缔结各种法律关系,法律不加以干涉并予以保护。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人们的各项行为总是趋利而避害的。只有商业判断才可以决定股份的对价是何种财产,所以应当接受董事善意做出的接受特定种类的有价值财产的决定,而不受人为、专断规则的限制(葛伟军,2007)。那么是否接受债权出资的较高风险便应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判断了。例如债权出资、债权到

3、期、债权实现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时间间隔,但公司运营需要实实在在的资本,债权离到期日久远或债权难以实现,以这样的债权出资不仅意义不大而且对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公平,故而以债权这种特殊的财产作出资时,要求出资债权何时到期以及债权出资的比例,可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进行表决。简言之,立法将债权出资的国家干预降到最小,大量具体的出资细节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对债权出资积极方面的追求超过了它带来的消极影响,公司与股东便可接受债权出资,如果认为债权出资的负面影响盖过了它能带来的利益,公司与股东便可不接受债权出资。至于表决的内容、方式

4、和条件,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或发起人的商议内容,是充分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债权出资价值评估制度  债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与现物出资相比有显著的不同之处,这就使得债权出资的公正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经过价值评估程序,才可能最终成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国外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英、美等国,逐渐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倾斜的大陆法系诸国,在现物出资的对价判断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可资借鉴。如美国采取董事商业判断模式,在出资和获取股份的问题上,要求必须遵循真实价值和善意这两大规

5、则,董事会并没有必要确定财产的真正价值,但董事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恪尽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做出勤勉尽责的理性判断。在交易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董事会对于价值的判断就是决定性的。英国采取强制性专家评估与例外豁免模式,视公司为公开公司或封闭公司而做法不同。对于公开公司,必须由外部独立的评估人判断出资物的价值;对于封闭公司,出资物声明价值即代表真实价值,只有在声明价值存在争议时才引入外部独立评估人判断,但外部独立评估人判断手续繁琐、成本高昂,于公司设立提供的益处也极有限,因而增加例外豁免情形的呼声越来越高(傅穹,2004)。

6、德日韩等国采取法院选任检查人或者公证人调查审计相结合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债权出资评估规则,实践中基本采用由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做法。我国可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国情探索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出资评估模式。  (三)建立债权出资公示制度  出资公示应当为所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共同程序要求(刘春霖,2008)。债权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无需公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种隐蔽性的特点很容易导致债权双重让与和债权虚假出资的问题。债权出资的本质是债权转让,无需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只要通知第三人即可。债权

7、转让不像物权转让一般有外部特征,物权变动遵循公示公信的原则,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登记,通过这样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情况并保护信赖此公示而为物权交易的人,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实践中,各国在现物出资审查上,首先均重视现物出资的信息披露,强调将现物出资的对价、数额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经由特定机构向外披露,如在股东大会上做出通知等,以公示于众(傅穹,2004)。由此可知,防范债权出资方式的弊端,建立债权出资强制公示制度非常必要。通过公示债权的存在和变动使其他股东易于审查债权出资的真实合法性,并要

8、求债权出资人就该债权凭证做出合理解释说明,还可使公司投资者知悉公司资本构成状况并据此做出准确商业判断。债权公示应具有以下几层含义: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债权出资的详细情况,如该债权的债务人、标的物、到期日、评估价值、评估方法等;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对以上内容也应进行详细记载,便于与公司有交易的第三人查询判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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