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债权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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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债权出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新《公司法》实施前,对债权出资问题的探讨便一直在争议中,《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对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转股进行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2、“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可见,在原《公司法》中未规定债权可以出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了债权出资相关事项的探索。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的变化体现了立法者试图鼓励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搞活经济,提高资本利用率的良好愿望,但由于《公司法》施行后,一直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予以详细规定,目前在登记机关较为普遍的仍为货币出资方式,而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出资仅在极少情况下

3、存在,相较于货币而言,作用有限。允许以债权、股权等权利出资并完善登记方式方法,对于促进资本活跃、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上的可行性  债权出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债权人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另一种情况则是公司设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前者属于债权的转让,即债权人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的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而后者则是以对公司的债的请求权作为出资,目前较为普遍的方式是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方式。  (三)法律规定上的可行性  新《公司法》条文第二十七条

4、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并限定法律列明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必须具有“可被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债权属于请求权,也具有价值性,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要求给付的权利;同时债权因为其价值性和对价性,债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确定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债权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即发生债权转让,这一条文为股东以债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股东以债权出资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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