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缔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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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婚姻缔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相关定义1.1、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与未成年人抚养的比较未成年人抚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从物质和经济上对未成年人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概括起来,抚养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抚养是一种责任。其次,抚养责任的实质内容是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再次,抚养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尽管抚养与监护都是法律赋予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抚养人同时又是监护人,不但要给予未成年人以物质上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2、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未成年人抚养和未成年人监护,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范畴,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立法宗旨不同。未成年人抚养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对其经济方面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而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2.主体范围不同。抚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限于一定的亲属之间,在我国能够成为未成年人抚养义务人的主要是父母、成年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能够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除了上述主体外,还包括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3.实质内容不同。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

3、质内容重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人的教养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等。4.存在时机不同。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既存在于父母离婚前,也同样存在于父母离婚后。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则不然,在父母离婚前,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均是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往往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父或母一方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行为等监督保护的职责,行使监护权;而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

4、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和保护,不便行使监护权。(二)与亲权的比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在民法典中对亲权都作了明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的概念,对有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般都通过亲权制度来实现,对失去双亲、或父母失去亲权的未成年子女才通过监护制度来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则未设亲权制度,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无父母时则另设监护人。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将亲权和监护合二为一,虽无”亲权”的

5、概念,但均明文规定了有关亲权的内容,如婚姻法中关于父母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规定。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二者共同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责任。但二者仍有很大区别:1.立法不同。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因此,立法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尽管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监护人有开具财产清单、财产管理报告、监护终止时清算和移交等任务。2.性质不同。

6、亲权的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自然发生,而监护职责的承担在有些国家须取得监护权力机关的许可。3.主体不同。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父母,是父母基于自身的身份特有的权利义务。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既可以是父母,也

7、可以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4.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条件的使用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有收益权,监护人无此项权利。亲权人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另外,亲权人对子女负抚养义务是无酬的,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抚养义务,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请求报酬。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2页。邱鹭风:”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夕,载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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