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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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摘要:证据交换制度,是审前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为了解决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效率低下、保证程序公正而设计的一项制度。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民事证据交换上升到基本法层面,这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还有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在介绍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立法进程、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证据交换制度证

2、据失权配套措施一证据交换制度概述证据交换制度,借鉴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16世纪英国的衡平法司法实践,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依靠证据突袭造成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法官依据衡平法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实现个案的正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却是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1938年美国将证据开示制度确定为一项法定程序,在见证了该制度的巨大效果之后,各国纷纷根据自己诉讼体制、法制环境、文化传统等积极引进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一)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概念的界定对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翻译,由于理解的不同,我国的学者对这一制度称谓也不相同。多数学者

3、也称“证据开示”,也有学者称“证据发现”、“证据调查”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将其称为“证据交换”。《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开示的定义为“了解原先不知道的,披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分析我国学者们对证据交换制度的定义,基本要点都差不多,笔者同意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健教授的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证据交换程序和证据交换后果。汤维健、常庭彬:《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论》,《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19页.据此,将证据交换定义为: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希望在法庭上运用的证

4、据,必须在法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将其主要的内容或者复制件告知或者送达对方,相对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公开其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提出,法院也不得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制度。(二)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其中的有关审理前准备并没有规定证据交换制度。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

5、、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这是首次在民事诉讼中提到证据交换。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件比较复杂的、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其中第16条规定“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

6、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构建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基本框架。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第13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首次将证据交换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在法律层面加以确认,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民事

7、诉讼中,任何一项程序的设置都有其相应的作用和价值,证据交换制度也不例外。公正和效率是任何诉讼追求的价值,而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正是公正和效率的体现,而且能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一)证据交换可以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民事诉讼中,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把对方当事人没有掌握的证据作为秘密武器,在庭审中突然拿出来使用,结果是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事前不知道,没有做准备,一时间错乱而败诉。这样的胜诉靠的不是证据,而是诉讼技巧,这对败诉一方是不公正的,而且也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所言:“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

8、讼一方合理的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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