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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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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西周婚姻关系的缔结Flora婚姻,是为当吋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那么作为屮国远古社会鼎盛吋期的西周,在其统治的两百多年间,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怎样的情形呢?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家族和宗族制度——宗法制度,在四周达到成熟阶段,在其要求下,西周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合法有效。父母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需得媒人撮合,这是酋周礼制的基木要求,也是西周婚姻关系缔结的前提。所谓父母Z命,媒妁之
2、言,媒人议亲时自然是代表家长,而非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正所谓“男不亲求,女不亲许”。没有父母Z命,没有媒妁之言的婚姻,是不为社会所承认的。其实这种存在于奴隶社会的对于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子女、卑幼对父母、家长要绝对服从,恪守孝道,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都受家礼的重重束缚的-•种体现。从婚姻成立的程序来看,聘娶婚成为主要的结婚方式。这种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为特征的,往往以聘娶为名,行买卖Z实。于此Z中,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
3、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情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吋,对此仪式做了详细的要求,即: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述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
4、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府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Z礼。府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止式成员(如未行庙见Z礼,该女了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Z祖坟)。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关于“六礼”的要求,着实体现出了西周婚姻关系缔结的形式主义色彩。同时,我认为,这种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上,受政权、族权、神权、父权四权支配的婚姻成立礼法制度存在着强烈的吋代特征与严重的不足之处。第一,包办强迫。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
5、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屮心,所以婚姻自主权就操纵在父母、尊长的手屮,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第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在阶级、等级地位差别明显的西周,在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小,门户和财产的差别自然是基础,父母、尊长在把握子女的婚姻的时候必然会考虑,那么为了权力的巩固、利益的维护,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就不可避免了。第三,等级差别的明显化。所谓“礼不下庶人”,“六礼”如此繁琐的程序,对于西周社会中的庶人来说,无疑是一种
6、负担的加剧,因此其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贵族与庶人的差别,通过婚姻的这个程序明显化了。《礼记•坊记》载:“取妻不取同姓。”我国口西周时禁止同姓结婚。所谓“同姓不婚”即禁止同i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远古时期,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异姓则较远。从优生学角度来考虑,周人己经认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他们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这是适用同姓不婚原则的一方面考量。另外也有政治上的考虑。《礼
7、记•郊特牲》载:“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同姓不婚而取于异姓,就能够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氏族内部的私有经济已经产生并且不断积累,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随着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度,其不断的发展。西周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各级贵族而言,其实质是盛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
8、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西周的一夫一妻制,正如《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不仅对于妻妾的身份有了严格的区分,同时也是王公贵族和平民身份弄异的一个重大表现。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着重在于继承方面的问题。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了以贵不以长”。一夫一妻多妾制区分了止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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