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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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407(颁布时间)19950501(实施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文号)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不含市辖县)、乡(镇),到其他地区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第

2、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第五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同时申领《暂住证》。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按下

3、列规定办理:(一)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被居住户户口簿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二)租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携带户口簿或者房产证带领暂住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自建、自购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产证或者住房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四)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或工地现场居住的,由留宿单位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者

4、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五)被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劳改、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六)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行业居住的,按照旅馆业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旅客住宿登记;(七)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暂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第八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申请注明有效期,但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住人逾期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期满以前十日内到签发原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经过一次延期仍需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新

5、证。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第九条 领取《暂住证》缴纳工本费。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经济活动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管理暂住人口,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口应在离开暂住地以前三日内申报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暂住人口

6、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四)保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十三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刁难暂住人口。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注销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二)不得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三)随身携带《暂住证》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四)协助公安机关查

7、破刑事、治安案件。第十五条 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不按规定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8、,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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