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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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604(颁布时间)19950604(实施时间)20020117(失效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文号)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第三章 登记与办证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暂住

2、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城、建制镇暂时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暂住人口的管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劳动、城建、计划生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经

3、营及劳务活动、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验证、调查、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聘用少量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训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暂住人口开展法制教育;(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现任和措施;(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以

4、及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统计工作。第八条 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负责人,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其具体现任是:(一)依照规定履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证手续,不得雇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二)建立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四)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与公安机关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二)不得将房屋出租

5、给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督促承租人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三)房屋出租后,租住人员或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三章 登记与办证第十条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不足一个月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按下列规

6、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携带户口簿办理。(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或个人办理。(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集中办理。(四)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五)在宾馆、旅店内租房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地从事商贸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六)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须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后办理。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须在到达暂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7、。第十二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暂住人口须凭暂住证办理劳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暂住证有效期满或丢失,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换领或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在其暂住证有效期未满之前,在市、县范围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在省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先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在到达现住地72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

8、登记,交验暂住证,变更暂住地址。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件、《暂住户口簿》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另行制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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