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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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10202(颁布时间)19910202(实施时间)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户籍登记管理第三章 从业登记管理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第五章 日常管理职责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常住

2、户口不在本市而来本市下列地区居住的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二)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三)城乡交错地区的部分乡、镇。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暂住人口,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劳动、房管、银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籍登记管理第五条 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凡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人口登记证》。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

3、暂住人口登记证》,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暂住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办理。来本市投亲靠友的十五周岁以下的暂住人,由户主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办理。(二)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三)暂住在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应认真履行旅客住宿登记手续,由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4、,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建设工地、工棚的,应向工程发包单位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工程发包单位编造花名册,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从外地招收的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编造花名册,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六)租赁公私房屋暂住的,由暂住人持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租赁合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外地来本市参加培训和学习的人员,由接收单位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持批准举办培训或学习的手续和花名册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八)暂住

5、在医院就诊的病人和陪侍人,由所在医院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协助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九)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七条 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本市暂住的劳改、劳教人员,由本人持所在劳改、劳教部门的证明于当日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第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暂住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暂住人口申报的暂住期满需延长暂住期的,须向原登记处申报延期登记。在暂住期内需变动暂住地的,应向原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并到新住地申报登记。第十条 暂住人口离开本

6、市时,应向原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领有《暂住人口登记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证。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登记证》在本市发证地区为有效的暂住证件,除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注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三章 从业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来本市从事经营、劳务活动的,都应履行从业登记手续,领取合法证件,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十三条 经省市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凭批准文件,编造花名册,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家庭雇用外地人

7、员,由雇用者持被雇用者原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成建制进入本市的建设施工企业、装卸搬运企业和非成建制的建筑、搬运队伍,须持原籍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到城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验,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装卸搬运许可证》。非成建制的建筑、搬运队伍还应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零散劳务人员,还应持原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凡来本市开办私营、个体企事业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须持

8、原籍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按行业管理规定,经本市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办法。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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