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ID:28335871

大小:7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09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_第2页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_第3页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_第4页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8月18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XX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XX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XX年6月2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施行)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XX年第8号)于XX年4月29日经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XX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年6月2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XX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XX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的议案,除尘滤布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暂住人

3、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县(市)所辖的乡、镇,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含市区所辖的乡)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二、第九条中的〃劳改、劳教人员〃修改为〃在押罪犯、在教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劳教机关〃修改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三、第十条修改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三十日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

4、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口证明;(二)暂住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三)育龄人口还应提交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验的计划生育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岀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办理暂住证,按照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五、第十九条中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六、第二十一

5、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县(市)所辖的乡、镇,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含市区所辖的乡)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范围内的城镇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6、(一)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w;(二)依法进行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三)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和措施。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申报登记站,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工作。暂住在单位内部的人员,可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第六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暂住人口申报登记站进行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第七条在宾馆、旅店、招待所

7、等暂住的人员,由所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设立旅客登记簿,随到随登记。第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来我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第九条在押罪犯、在教劳动教养人员因保外就医等原因,在本市城镇暂住的,凭所在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第十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三十日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

8、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压滤机滤布厂家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