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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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的实务探讨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编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款,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察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教育和矫治,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

2、罚为辅的政策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实际运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本身应当起诉的案件,在正常起诉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起诉,并保留起诉的可能性。相对不起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

3、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以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比相对不起诉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起诉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4、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比相对不起诉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起诉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基本上缺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主动性。调查研究及实践操作经验显示,办理一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工作量通常是办理一个简单起诉案件工作量的数倍。

5、笔者所办理的张某、方某等四人抢劫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单单就本案四人做社会调查报告(去学校进行品行调查、与当事人父母沟通、听取被害人意见)就花去三天时间。实际上,三天时间已经足够审结不少简单的刑事案件。  因为新刑诉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首先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不但在本院要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案情分析说理,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具体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又比较长(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积案上升,这些都对承

6、办人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心里压力。所以当遇到起诉与不起诉在两可之间时,承办人一般都会选择起诉,而非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首先是帮教单位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缺失,在实践中,一般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但面对辍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当地社区街道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承办人往往对帮教对象无力进行深层次的帮教,无法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走上社会正途的目的难以

7、实现。其次是帮教内容有所空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帮教协议中,往往在照抄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再加上几点如要求被帮教人好好学习、遵守帮教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在实质上完成对被帮教人从生活习惯、精神面貌的改造,有悖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初衷。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

8、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起诉的,应适用相对不起诉;在不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是压缩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起诉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起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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