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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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简要探讨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全国各基层检察院也进行了多种模式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不同的效果。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联系法学理论范畴,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学依据,适用条件与依据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法理学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43-02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含义代写论文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

2、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

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显然,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设计的诸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这些情形,当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终止刑事诉讼。但是附

4、条件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经过比较权衡之后认为不起诉跟能符合公共利益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后者检察院本身并没有斟酌决定的余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学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于行为已经触犯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达到犯罪的构成标准的一种行为的特别的宽赦,是有利于制定法以外的一种解决目前社会发展形式的新型的案件处理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免存在这样的一种特殊的宽赦方法是否违背立法初衷的质疑。  笔者认为,在目前总的社会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社会发展

5、现状已经明显的变化,结合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更好的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才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中,正义是法律首先考虑的价值要素,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是社会制度上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精致与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为分

6、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其最根本的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

7、,其指向的对象应该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那么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应该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它不仅被设计的旨在推动他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的受着一种公开的正衣观的管理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也同样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的为人所知的满足这些原则。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影响或者说决定正义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

8、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但是这个平等就出现了问题,将社会资源做怎样的分配、将社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做怎样的设置就缺少了某些标准。对于此,笔者更加倾向于约翰罗尔斯的观点,将正义理解为一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否符合法律最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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