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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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了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不太成熟,该制度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适用程序不具体、监督考察不明确、矫治教育难落实等诸多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立法对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苛首先,立法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范

2、围过于狭窄。司法实践证明,对于刚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已成年的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取得积极效果,如仅以年龄作绝对区分,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犯罪类型的限制为《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相匹配。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从立法上否定了实施后三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可能性。再次,立法规定适用的预判刑期范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司法实践一般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因此立法对预判刑期范围的规定有过低的嫌疑。(二)适用上与和对不起诉

3、存在竞合相对不起诉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注重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由于二者均可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发生适用竞合时就难免发生争议:是遵照刑法从轻的原则适用无需附考察义务的相对不起诉,还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呢?(三)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落实困难首先,立法规定较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作出指引,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其次,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备尚不充足,使监督考察机制难以落实。目前,由于司法机关人手紧缺,导致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4、,禁止令成一纸空文;同时,rtr于缺乏监督考察的社会投入,导致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困难而未能实施帮教措施,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四)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立法为保障被害人权益而设置了意见征询机制和异议机制,但两种机制的设置尚不健全。首先,意见征询机制中未明确被害人不同意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其次,异议机制中被害人的中诉权和口诉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牛•矛盾冲突。如果复议或判决结果否定了不起诉决定,无疑对检察权威造成极大损害,对已完成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也有失公允。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5、(-)扩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纵观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等相关制度,均未对适用主体进行限制,并且适用范围与本地《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的要求相…致。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本文认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应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故应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逐渐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具有很好的矫治可能性,25岁以下

6、成年在校学半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现阶段可考虑将25岁以下成年在校学生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顺序相对不起诉必须以案情本身的因素作为基本考量,在此前提下才能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更多考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者之间法律价值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区分适用上较难掌握。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非相对不起诉{1}。本文认为我

7、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成年人可以不经考察获得不起诉处理,而对未成年人反而要求考察合格,这种作法显然有失公平。有学者认为应当遵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于同吋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首先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2}。本文认为,仅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作法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的区分方式不但能够实现和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定位,而且可以形成从相对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递进式裁量体系。但是这种做法无法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

8、社会效果。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国外做法,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判断标准来决定两者的适用,如对于过失犯罪以及一些激情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应考虑使用相对不起诉,而对于预谋性的故意犯罪以及反社会人格所引发的犯罪,检察机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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