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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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暂不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而是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并附加一定的义务,期满后根据考验情况,再决定

2、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制度。第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范围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四)有悔罪表现;9(五)具备帮教条件。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悔罪表现”:(一)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二)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的;(三)积极退

3、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第六条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一)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曾受过劳动教养或三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四)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不稳定因素;(五)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六)其他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第七条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未成年犯

4、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第八条听取意见应当送达意见征询书,并要求在三日内反馈意见。9听取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应当在意见征询书中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回执上写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应当要求书面反馈是否同意适用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应当当面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一般应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可以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听取。电话听取意见

5、的,应当制作电话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或被害人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第九条对于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有不同意见的,或者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采用不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相关帮教组织的代表等到场

6、,当面听取各方意见和理由,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9第十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十一条对公安机关或被害人的反对意见,承办人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认真考虑。拟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提出考察期限、所附条件,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十二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院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人

7、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在听取意见时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不采纳反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8、并制作笔录附卷。第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9考验期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第十五条对于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分案处理,并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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