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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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南方论刊?2008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宋晓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排污权的性质界定是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的初始问题.在当前排污权交易实践深入的阶段,确定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有其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对环境容量进行物化基础上,学界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界定为准物权,另一种是界定为用益物权.本文认为,从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的本质及立法选择的现实分析,排污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用益物权.【关键词

2、】排污权;准物权;用益物权排污权,即环境使用权或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污权的性质界定是市场化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不能明确界定排污权的性质,排污权的市场交易规则就无从确立,交易也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不应该是设计交易的平台,而是建构交易的前提,亦即权利人所拥有的可资交易的标的是什么.如若这一初始问题得不到解决,则交易根本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排污权交易的所有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排污权法律性质的问题.1.排污权法律性质界

3、定的缘起最早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探讨的是经济学家.他们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经济问题.环境资源具有外部性是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外部性是指有些成本或收益对于决策单位是外在的一种事实.外部性概念是由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环境资源属于非排他的公共产品,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中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产生负外部性效应.在如何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上,庇古提出,外部性是典型的市场失灵,要依靠政府行为来加以解决,即只要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理,征收"

4、庇占税"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但是完全依靠政府公力行为也会产生政府失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部性问题.由此,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出现.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明确或不恰当造成的.产权的非排他性的存在,使得公益的提供无法获取收益,而制造"公害"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成本.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外部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并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在科斯理论的启发下,各国开始通过确定环境产权并开展市场化交易来解决污染问题,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即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在以

5、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看来,产权是市场化交易的必要前提,只有明晰的产权界定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科斯指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可见,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都是一个启动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前提.产权之于交易的重要性可见一般.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种权利进行制度规范都需要法律化的表述,产权也不例外.产权,全称为财产权利或财产权,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广泛使用的概念.就我国而言,产权概念是经济学界从美国引进的.作为引进概念,法学界对产权的

6、理解存在差异,有的将产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有的将产权等同于物权,有的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权,有的则认为产权与广义的财产权为同一范畴,即是民法上的财产权的上位概念.因理解不同,产权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混乱的状态.总体上看,目前大多数法学学者特别是民法学者接受的都是产权就是财产权的概念,并且主要是在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财产权就是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权利等.根据学者们的理解,财产权是一个"种概念",是物权等权利的上位概念.产权概念与法

7、定权利类型的非唯一对应性为产权从学理概念走向具体的法定权利制造了障碍.排污权的法律阐释既然是设计排污权交易规则无法回避的问题,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就成为形成我国稳定的排污权交易关系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2.排污权法定化障碍之克服排污权交易作为市场化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方案,依循的是私法化的路径.其中作为交易初始范畴的排污权就应归于私权.排污权具有确定环境容量的归属,定分止争,界定环境产权的作用,符合物权的基本功能,应当界定为物权.但是,这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推理,在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法律体系中,排污

8、权要纳入物权体系,还有障碍需要克服.其中,最核心的障碍就是,因作为排污权客体的环境容量资源与传统的物权客体具有显着区别,排污权的法定化首先要解决环境容量归于"物"这一物权客体问题.2.1物权法对"物"之限定.物权的客体是物权主体的支配对象,也称为标的物,一般直接称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该界定表明,物理意义上的物并不都能成为物权客体,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概括来说,物的概念应当拥有以下关键词:首先,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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