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股权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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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股权性质论文.freelenda)。(康孟达组织还发展出另外一种企业形态隐名合伙。)该组织是商业性共同经营体,它依契约规定,由资本家出资,而由航海者贩卖货物到海外,即资本与劳务相结合,双方共同分配盈余;亏损时,资本家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康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任,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康孟达组织具有既可以鼓励资本家出资,又可使敢于冒险的航海者得到足够贩运资金的优点,所以日益盛行并扩展到陆上贸易。以合伙契约为实质的无限公司也好,以康孟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因股东个人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旧没有完全脱离股东个人的财产(1)。公司的人格相应地也没有完全

2、独立于股东个人人格。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才使得公司独立人格真正确立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和自然人一样的客观实在,两者人格截然分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2)19世纪末股东人数有限,凝聚力强的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并快速普及于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由股东大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而对经营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权。由此,便提起对股权性质的认识问题。然而,尽管关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国

3、外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关理论非常零乱,没有系统的论证和分析,但实践上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就比较清晰,所以对股权性质并没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是在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企业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在产权上真正独立这个问题上提出这一命题的。(3)因此,股权性质之争自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以来就争论不休。二、关于股权性质之各学说及批判〈一〉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依该学说,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所以股东对公司财产当然享有所有权,而股东

4、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方法。(4)当然,所有权有两重含义,一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的所有权,它要符合法律上关于所有权四项权能的规定;另一重含义是朴素的所有权观念,凡是自己的财产就都可以看作是我所有的,而不管其权利形态是否与所有权的定义相符。(5)若依后种认识,股东所有权说未偿不无道理。笔者认为作为理论上的认识必须从法律角度探讨才有意义。所有权说在实践上会造成很多弊端,存在明显缺陷。要么是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享有经营权,即“两权分离”,从而动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物质基础;要么在企业中,会出现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的“双重所有权现象”。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5、如今已无庸置疑。而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民商法领域无财产即无人格(可能有点绝对,但尤其在商事交易中,没有财产则寸步难行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民法理论只有所有权才具有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其它权利都不具有这种能力。(6)“两权分离”论者认为公司只享有经营权,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则属于股东。从公司方面来说,公司拥有的权力太小,不利于商事交易快捷特征。“商场如战场”,大好商机摆在公司经营者面前,公司无权自主经营,这显然与现代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原则相悖。从股东的角度来讲,股东既然拥有所有权,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直接处分甚至抽走公司的财产呢?那么公司的独

6、立人格如何保障?而且如果股东对其投资额仍旧享有所有权,同时却又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显然与公正相悖。(7)所有权说还可能违背“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物权,尤其是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双重所有权说”者认为,在企业财产上存在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对于这两个所有权,他们或者表述为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或者表述为虚拟所有权和现实资本所有权。该说是为调和国家股东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矛盾而提出的,作为法学家不能为迎合国家政策需要而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当然,并非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可逾越,但至少应当能自圆

7、其说。在理论上,股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8)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具有追及力,不论其辗转何处,所有人都得追回原物;而股东一旦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丧失所有权而取得股权,且不能任意收回。因此,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股东以实物向公司出资的,必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有权的效力具有优先性,当所有权与其它权利冲突时,所有权可得优先满足;而股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则处于最后的清偿顺序。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处分的权利;而股东对入股的财产无任何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公司则可以根据“经营判断”法则自由处分公司的财产。(当然,股东可“用脚投票”抛股走人或“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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