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概念内涵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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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合同概念内涵比较研究-法律欧洲合同概念内涵比较研究曾丽(贵阳学院,贵州贵阳550005)摘要:合同概念是整个合同制度的基石,也是我国合同法研究的薄弱环节。欧洲传统的合同概念以当事人受法律拘束的合意为形式要件,以当事人互惠互利为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近现代,欧洲各国有条件地承认非互惠的合意和未被承诺的允诺的拘束力,并确认了关系合同概念。关键词:合同概念;互惠;合意;合同制度;关系合同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7-0102-07收稿日期:2015-04-0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5月25日数字

2、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曾丽(1984-),女,四川简阳人,法学博士,贵阳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概念是整个合同制度的基石,也是我国合同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合同概念的比较考察,既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合同制度的调整范围,也有利于深入了解各种具体合同制度建立之缘由。本文对欧洲合同概念的比较研究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即最典型的合同概念。二是合同概念的近现代发展。比较考察对象既包括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也包括欧盟既有法(欧盟既有法一词是对AcquisCommunautaire的翻译,指欧盟已经形成的各种超国家文本的总称,包括PECL,DCFR,欧洲消费者权利保护指令

3、等等)。一、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合同一词,无论是欧洲各国的国内法中还是欧盟既有法中都有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一是作为一种协议,即产生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如:当我们提及“合同的成立”时,即指作为协议(或合意)的合同。第二种意思,是指合同文本…。下文的讨论对象仅限于第一种意义上的合同。(一)合同是以建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诸多欧洲国家视合同为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的合意。但这种合意本身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充分条件。法律还要求当事人有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采取这种定义方式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荷兰、丹麦和瑞士。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当事人

4、签订的,转让某物、作为或不作为某事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财产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荷兰民法典第6:213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某个或多个当事人以此来约束自己。”瑞士债法第1条规定:“当当事人互惠地通过协议表达他们的合意时,合同成立。”本条没有对合同做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指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无论以上法律文本界定的合同定义从字面上看是否明确,这些国家都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二是以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据此,某些协议会因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不能称其为合同。如,好意施惠,

5、自愿救助。至于如何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法院通常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身份标准或称之为情境标准。如家庭生活协议中的当事人一般被推定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经济领域的协议则通常被推定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二)合同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declarationofintention)这种对合同的定义同样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当事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虽然合同的基础依然是合意(协议),但更强调合意的客观表示。对合意的解释也更为宽泛,既包括一方当事人欲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也包括当事人由这种意思产生的表示行为。采取此种定义方式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民法典311条第一段规定:

6、“拟以某一法律行为创设债或变更债之内容,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法理上一致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且区分合同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英国法中,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允诺。英国同样有代表性案例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和合意这两个要件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传统普通法中,成立合同的基础是要约和承诺的合致。19世纪以来,法院也增加了“以受法律拘束为目的”这一标准。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本质基本相同,即强调当事人合意。它们都视合同为旨在设立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关系的合意,或强调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或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者均强调合

7、同需具有受法律拘束之目的,只是在对当事人意思的态度稍有不同。前者更注重当事人意思之实质一致,以侧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意思;后者更强调当事人意思之形式一致,侧重当事人表示出来的客观意思。这种区别,在解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之目的,以及对合同之具体内容产生分歧时,足以显示其“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之力量。但这种主观判断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区别也并非绝对的,常常在解释合同时交叉运用。(三)合同是以互惠互利为基础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定义方式,是从欧盟既有的相关法律文本中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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