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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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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
2、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补助经费。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创业开放园区、“技能创业”乡镇(街道、小村、社区)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实训补贴以及考核评估奖励等经费。3.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为推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建设,用于世界技能
3、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教材开发等费用。4.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补助经费和考核评估奖励经费。(二)技工院校发展经费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实训场所(设备)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费。(三)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开展全市技能大赛及参加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四)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技术指导及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等经费。(五)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高技能人才评价基
4、础建设经费,包括:评价标准(规范)及题库开发修订、标准化统一鉴定考点建设、智能化考试平台开发维护、鉴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使用、考评技术培训(研修)、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等经费。(六)人才引进经费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市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对技能人才项目平台引进等柔性引才、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才等补助经费。(七)人才奖励经费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宁波市优秀高技
5、能人才”等表彰奖励经费。(八)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高技能人才调研经费,技工教育教研室筹建、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送市财政局
6、审核。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适时将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经费。第七条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各项目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
7、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第九条年度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市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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