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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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引导企业(组织)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关于质量引领内涵发展全面建设“质优宁波”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补助形式下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第三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优

2、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建设;(四)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包括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群众性质量活动等)。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标准-7-第四条申请条件(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浙江制造”产品经“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的。(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集团公司子公司;2、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较好的质量管理基础;3、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4、经市质量强市办组织专家验收,达

3、到验收标准的。专项改进企业(组织)需已获得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示范区(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3、优秀基地已获表彰的。(四)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3、经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且通过验收;-7-4、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第五条补助标准(一)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30万元的补

4、助。(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验收得分前三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三)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其他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四)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五)开展质量提升项目的企业(组织)按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分类给予补助。省级及以上项目或项目建设为较大区域范围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单一企业(组织)承担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工作程序(一)-7-登记

5、。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自导入(改进)开始之日起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登记,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汇总后按季报市质量强市办;其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量强市办登记。(二)申请。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初审后(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质量强市办。申请单位提交如下材料:1、“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请表;(2)“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2、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需

6、提供:(1)专项资金申请表;(2)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直接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及个人基本资料;(3)近两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证明;(4)企业自评(改进)报告和验收报告。专项改进企业(组织)还需提供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通报表彰文件。3、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请表;(2)-7-示范区验收通过报告或命名文件及复印件,通报表彰文件复印件。4、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请表;(2)批准立项文件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3)项目绩效证

7、明材料或项目验收报告。(三)审议。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材料审核,经集体评议后,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四)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五)报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汇总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六)资金下达。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七条-7-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部门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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