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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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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根据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人才滨州的实施意见》(滨发[2004]14号),为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促进我市人才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才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所设置的专项经费。第二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二)高层次人才津
2、贴;(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四)在职人员攻读我市急需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学费;(五)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六)奖励为滨州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七)高层次人才定期保健费用;(八)高级专家休假相关费用;(九)高层次人才创业奖励;(十)高层次人才开发的其它支出。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列支事项的要求条件及资金数额:(一)“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选拔培养100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二)高层次人才津贴。对在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数额发放津贴。其中,中国科
3、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市政府分别补贴10000、2000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等额补贴;新入选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市政府按国务院补贴标准予以等额补贴;在职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每人每年由市政府分别补贴3万元、1.5万元;组织部门选调到我市党政机关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市政府补贴500元;“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滨州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市政府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入
4、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由用人单位补贴200元,在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按工资发放渠道列支。同时符合2项及以上补贴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以上标准予以补贴。(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来滨工作并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签定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除用人单位本着从优的原则提供住房外,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用人单位属全额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5万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
5、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0万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8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博士,5万元;硕士,1万元。(四)在职人员攻读我市急需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学费。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报考我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精细化工、纺织、航天航空、外经贸、城市建设与管理、现代物流等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回滨州工作签约5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用人单位予以报销。
6、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12月份公布下年度我市急需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五)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签定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工作期满后,对引进人给予重奖。所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属全额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人才引进人支付奖励: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奖励10万元;引进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奖励5万元;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
7、专家、省首席技师,奖励2万元;引进市急需的博士,奖励1万元。(六)奖励为滨州市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滨州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滨州市优秀乡村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财政部门拨付。“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奖励额度根据其贡献为2-20万元,属于集体完成的,首位人员的受奖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50%,用人单位匹配50%。(七)高层次人才定期保健费用。每年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
8、纳入保健范围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八)高级专家休假相关费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结合当年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我市部分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休假。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九)高层次人才创业奖励。高层次人才携带项目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投产3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年份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外,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润的5%给予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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