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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建立健全邮政高技能人才使用、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培养一支技能精湛、善做能成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支撑邮政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与资格考评分开,在规定的聘任职级和比例内,按照择优聘任、有效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邮政生产和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工作,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员工,以及具备邮政特
2、有职业高级工资格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员工。第四条职责权限(一)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是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技能人才聘任、考核、激励等相关政策,负责评定聘任首席技师,并对各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各省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1111是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负责评定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监督和检查下属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聘期考核及待遇等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三)地市级企业负责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报名申请、聘任推荐以及聘期考核等,并落实
3、相关待遇。(四)集团公司、省级企业分别组建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聘任资格评审和聘任数量、聘任人选的确定。委员会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第二章聘任职级设置与聘任第五条高技能人才聘任职级设置为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及聘任首席技师。(一)聘任技师1.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县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技师;2.设有高级工资格但未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高级工总量的5%;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技
4、师,应全部聘任。(二)聘任高级技师11111.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地市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高级技师;2.设有技师资格但未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技师总量的10%;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高级技师,应全部聘任。(三)聘任首席技师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高级技师总量的10%,原则上每个省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首席技师。第六条聘任条件(一)热爱邮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
5、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在解决生产难题、创新工作方法、传授技术技艺等方面表现突出。(二)同级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2.持证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聘任需基础知识复考合格;3.续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三)破格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且表现优秀;11112.具有高级工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基础知识复考合格;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同级聘任;3.企业首次启动聘任工作时,破格聘任可不受上述第2条限制,但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时间不得少于6年,且基础知识复考合格;4.续
6、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邮政企业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第七条聘任流程(一)个人申报。由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聘任申请,填写《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申报审批表》(附件1),提供职业资格等聘任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聘任条件组织初审,在聘任申报审批表填写推荐意见,统一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三)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按照聘任权限,省级企业或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委员会评定。按照聘任权限,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聘任资格进行评审,确定聘任数量和聘任人选。(
7、五)公示。对聘任人选在中国邮政网络学院相关分院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111(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发文公布聘任首席技师名单,由省级企业发文公布聘任高级技师、聘任技师名单。(七)签订聘约。授权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聘任发文,与受聘的高技能人才签订聘约书(见附件2),规定聘任期限、聘任职责、聘期考核等事项,并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聘任操作。(八)聘约存档。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将聘约书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第八条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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