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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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民事诉讼中的罚款罚款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次修法再次调整民事罚款的规定,但罚款金额大幅增加所伴生的利害影响很可能会导致法院进一步加强对罚款的控制,这会加剧法官避免使用罚款的心理。为保障被罚款人的权利及实现罚款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立法预期,有必要改变目前的程序设置,通过司法解释引导罚款制度从“立法粗化——院长控制”的结构向“细化规定——程序控制”的结构转型。  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2、[1]为提高罚款的实际效果,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罚款的上限,将对个人罚款的上限定为10万元,对单位罚款的上限定为100万元。但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修正案》仅仅提高罚款上限的做法,能达到立法者所预想的效果吗?这一问题恐怕需要结合罚款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  一、现行立法中的罚款与修法活动  目前的罚款制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现行《民事诉讼法》从以下五个方面,构建了一个结构全面但内容简化的罚款制度:在适用情形上,采用了概括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描

3、述而非定义了罚款措施所适用的妨害行为范围。先一般性地说明罚款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以及适用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然后列举出若干的可适用罚款措施的具体妨害行为。[2]在适用主体上,可以是一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妨害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的人。在具体程序上,法律并没有规定罚款的启动和审查程序,只是规定了罚款的执行,必须以罚款决定书的发出为前提,而发出罚款决定书必须经过院长批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具体办案的审判员和负责执行的执行员,根据案件中的妨害情形独

4、立适用罚款的可能性。在数额上,区分个人与单位分别作了规定。在救济方面,虽规定被罚款的相对人可就罚款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这种复议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制度化建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指示和叙述。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民事诉讼法》对罚款的规定,是强制措施规范的程序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综合作用的体现。[3]一方面,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角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当然应当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措施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罚款是对妨害行为人财产的强行处分,将使妨害

5、行为人脱离对其财产权的控制,涉及基本人权的内容。因此,在立法条文中就必然要考虑到通过罚款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时,不能罚款失当或损害过度,这体现在立法上即《民事诉讼法》对罚款的规定须明确具体又十分谨慎。  修法的历程与现状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在2007年确立的。在此之前,罚款的数额已经做过调整。按照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的上限为200元,没有设置下限,且不区分被罚款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随后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罚款的上限提高,并针对个人和单位分别规定,同时对单位规定了罚款的下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

6、币1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罚款的上下限提高,为1991年时的10倍。仅仅只过了几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认为这一数额仍然偏低,难以起到通过罚款保障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效果。[4]这是促成本次修改罚款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修正案》中,人们看到了立法机关通过修法增强罚款措施实际效果的决心。该《修正案》涉及到对罚款制度两方面内容的调整:  1、再次大幅提高罚款的上下限。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

7、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2、进一步明确了罚款适用的具体妨害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逾期提供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尽管人们对《修正案》大幅提高罚款的上下限和增加罚款适用情形的效果充满期待,但也担心立法上的抽象条文,能否在具体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达到这一目标。毕竟“真正的制度变迁却只是当规则与日常实践之间的循环出现

8、明显的‘共振’时才会成为现实。”[5]事实上,只有将罚款制度放在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中结合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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