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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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主讲:朱明勇E-mail:zhumingyong@zzia.edu.cn郑州航院法律系2021/10/71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021/10/72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教学重点及难点】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2021/10/73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过程2021/10/74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

2、明对象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未知或争议的案件事实。2021/10/75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狭义证明对象:仅针对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而言;广义证明对象:还包含诉讼上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的要件事实。2021/10/76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1、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实体法上的意义,或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202

3、1/10/77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二)研究对象的理论意义:1、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定向机制诉讼证明活动着眼于证明对象,围绕着证明对象展开,是一切证明活动的最终指向。证明对象使证明主体的行为理性化,使无序的证明行为具有向心力。2021/10/78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2、证明对象有助于确定起诉范围或起诉对象证明对象属于抽象的未知领域,概括了当事人未来诉求的各个方面,但需要通过起诉得到具体化。证明对象可转化为特定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对象。2021/10/79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3、证明对象与诉辩请求、举证责任紧密相联

4、。当事人提出诉辩请求以证明对象为依据,证明对象使诉辩请求目的化,诉辩请求则使证明对象具体化。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将证据的提供落实到特定的诉讼主体上,由其承担举证责任。2021/10/710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2021/10/711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事实的组合。实体法事实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和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对象。2021/10/7

5、12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二)程序法事实2021/10/713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所谓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些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等。2021/10/714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性事实能否作为证明对象的争论:支持说:法官做出相应裁定或决定的基础,且需要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一方加以证明;反对说:证明对象应仅限于对诉讼结果或民事判决有直接意义的事实。2021/10/715朱明勇主讲民事诉

6、讼法(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四)证据材料2021/10/716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的主要事实。2021/10/717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是当事人的陈述,并且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中作出;(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一致;(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自己不利的陈述。2021

7、/10/718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此外,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也确认此种承认的效力。(《证据规定》第74条)2021/10/719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3、自认的形式(1)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自认,也不免除举证责任。(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又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2021/10/720朱

8、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效的自认。例外情形: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2021/10/721朱明勇主讲民事诉讼法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当事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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