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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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院各项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办学章程》、《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董事会章程》和《浙江林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目学院独立办学的若干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一条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条董事会为学院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日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财务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

2、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四条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学院预算编制程序为:院财务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务会议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六条8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第八条学院实行亮证收费制度,按照省

3、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按实际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报批后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第九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截留或转移学院资金。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学院事业支出按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等。第十一条学院在办理各项事业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

4、制度及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十二条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事业支出。第十三条8使用学校的图书馆、体育场、实验室,接受后勤服务机构的服务,聘请学校的教师等,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逐项按合约合理结算并支付费用。第五章结余及结余分配第十四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第十五条结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合作投资建设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发展基金等。第十七条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本着“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比例提取,按规定支出,各项专用资金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按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

6、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库存材料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条8学院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分为招投标采购和零星物资采购等。招投标采购主要是指总值在50000元以上的家具及仪器设备等。零星物资采购主要是指设备单价超过800元(行政设备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申购总额在10000元(含)以下须填

7、写零星采购审批表,对申购总额在10000-50000元须向设备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报告并填写零星采购审批表作为附件。第二十二条学院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的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学院资产在运行期间应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担保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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