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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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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一、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的民事制度。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但法官队伍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审判权力受到其他因素干涉时会造成一些错误判决出现。而审判机关又不能实现自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抗诉制度,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其特点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
2、使监督权,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抗诉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
3、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抗诉的启动程序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
4、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检察院对是否抗诉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或移交其他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提起抗诉。3、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转办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之后,或者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
5、错误的,转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落实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抗诉申请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抗诉立案,然后组织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具体包括以下8种情形: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6、;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2、
7、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具体包括下列4种情形: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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