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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高雄市公私立各级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自治条例(修正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於86年5月27日制定本自治條例,後於91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為使本自治條例配合社會變遷,發揮應有功能,本市議會第6次大會教育部門質詢,建議修不合時宜之自治條例,而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第6屆第4次會議亦提案建議修正。本案經邀集本市校長協會、教師會、各級學校家長協會、家長聯盟促進會、學生家長教育改革會及部分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家長會等相關單位代表,表達意見後研擬修訂「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
2、例(修正草案)」,並於本局95年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並經法規會於95年3月9日第347次委員會議討論,建議修正如下: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法規名稱:照現行法規名稱。法規名稱: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未修正第一條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以下簡稱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制訂本自治條例。第一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制訂本自治條例。文字修正第二
3、條學校應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各班級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前項所稱家長,指目前就讀該校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第二條公私立各級學校應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學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文字修正第三條學生家長會應冠以各學校名稱,並以學校所在地為會址。第三條學生家長會定名為「□□學校(學校全稱)學生家長會」會址與校址同。文字修正第四條家長不得以提供學校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本自治條例所定各項選舉之交換條件。一、本條新增
4、二、以下條次遞增第五條學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之。第四條各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旨在規範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之
5、時程,與後段規定召集人、幹部及產生之程序等事項有所不同,分別移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二、文字修正三、條次變更第六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應由家長自理,並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第五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由家長自理,學校提供必要協助。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一、文字修正二、條次變更第一條每一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學生家長會,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並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第一條每一學期首次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
6、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一、文字修正二、條次變更第二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四、推選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五、辦理親師座談會。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第二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五、辦理親師座談會。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一、文字修正二、條次變更第三條學生家長
7、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除召集人為當然代表外,每班應選一人至二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第三條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為當然代表。一、文字修正二、條次變更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8、。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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