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361032
大小:5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3-22
《台北市中小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自治条例修正建议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修正建議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一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第三條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按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各校)四學層家長會各分別組成聯合會,其組織章程由各學層訂定後,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核備之。(甲)各聯合
2、會之會費應由本府教育局向各校之學生家長收取,收取後再移交各聯合會之專款專用帳戶內。第三條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第四條家長會應基於民主精神及自治原則,自主組成及運作,並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準則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一、名稱。二、宗旨。三、組織與任務。四、會員權利與義務。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
3、權、任期、選任及解任。六、會議。七、經費及會計。八、附則。第四條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一、名稱。二、宗旨。三、組織與任務。四、會員權利與義務。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六、會議。七、經費及會計。八、附則。第一條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
4、話送該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第二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第三條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四、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
5、事項。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滿十班得增置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家
6、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十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六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第九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副會長
7、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第十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第十一條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
8、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