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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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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最新审核政策动向1、审核时间问题:(1)大家希望缩短审核时间,但是任务压力大。目前审核周期(从受理到发行)平均为半年,若再加快审核,质量会有问题;(2)申报的季节性很强,在3月底、6月底、9月底非常多。去年分别是40家、20家、33家。今年 3月底申报100多家,有些企业可能在6-7月都拿不到反馈意见。(3)为上市而上市,抢时间,反而不好,要有平常心态。2、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原来国企部分改制的问题开始死灰复燃,现在有些民营企业搞多元化却拿一小块部分改制。相近业务、配套业务一定要拿进来。3、土地、
2、商标要完整地进入上市公司:4、上市主体资格: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期3年可以连续计算的前提是:规范的有限公司。若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没有严格区分。则不认同连续计算。5、董事、高管人员不能控股、参股其他同类业务的公司:6、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备注:笔者认为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讲的更详细。但要注意,董事会股东会的记录签字的时间;持股比例最高的人的变化情况。)此处省略。7、主营业务变更问题:(备
3、注: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近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很详细,分20%,50%,100%不同情况)。对于主业变化,有些机构认为满了2年多就可以报了,理由是加上审核期正好3年,但是这样不行!必须要满3年才能申报。8、高管变化问题:对于总裁、财务总监、董秘的离职,中介要慎重判断。9、拟海外上市现回归A股的问题:现在有很多原来想海外上市的准备国内上市,对于这部分企业,原准备红筹模式,把控制人变为BVI公司的,现想回归A股,用境内
4、主体上市,若是把中间层去掉、恢复内资状态且无重大变化的,则可以A股;若保持外资框架不变,想境内上市的,则有争议,因为透明度太低,对于其资金流转很难核查,大家心里也没底,正在研究。若2006年商务部10号文之前审批通过的外资框架,要回A股,需要慎重处理;若因为该文件规定没能获得商务部审批的,反而恢复内资身份容易。另外,对于架构的还原,有些公司能做,有些公司可能就做不了。10、历史出资问题:对于历史上存在的出资问题,正在研究。比如:(1)出资未按期到位(2)出资方式不合适(3)用证券经营特许权出资的(4)用房屋使用权出资的
5、(5)用合同权益出资的(6)用本公司财产重复出资的(此处领导强调:证监会关注诚信问题,诚信对商业社会的作用很大,要从严把关。出资不光是股东权益问题,不是股东同意就可以了,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验资报告要如实反映出资事实,但是有些验资报告都是假的。历史的出资问题要区别对待:(1)若时间短,以前没到位,或者没及时办理,后来到位了的,没有虚假出资的,如实披露且纠正的,可以不构成重大影响;(2)若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比例较高的,对报告期审核有影响。对于申报之前没解决,申报之后被举报的,一旦发现,严格处理!(原
6、话)11、股权清晰: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历史上有的,申报前必须落实到明确的个人;有些准备信托计划投资持股的,不行。不允许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公司申报材料后,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若发生,中介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对于工会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的,可以不要求清理。12、股东超过200人的:(1)200人为最终股东的累计计算(含间接持股),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案例不具推广性。(2)有的股东上千人,存在很大纠纷隐患,告状信多。若是2006年《证券法》前发生的,建议暂不要做清理(
7、因为清理后,可能形式满足要求,但是实质不满足要求)。证监会正在研究,大家可以等待政策出台。13、土地问题: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一定要合法。募投项目涉及到土地的,必须在申报前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价格必须是明确的。有些目前没拿到的,不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上市要求更严,要转让合同+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因为国家的政策是“节约土地资源”,这些要素是重大影响。14、环保问题:(1)证监会极其关注环保问题。污染企业,省级环保意见;跨省的和特别规定的,环保部意见。(笔者备注,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8、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105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备注: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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