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从庆历新政到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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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庆历新政到王安石变法宋朝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严重,统治集团面临危机四伏的局面,士大夫们感到必须采取措施,摆脱困境。早在宋真宗初年,宝元二年(1039),同判礼院宋祁上疏,以为国用不足在于“三冗三费”。“三冗”是全国有定官而无限员,各级官员比前增加五倍;几十万厢军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日增而没有限额;“三费”是道场斋醮,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公用钱。他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所有这些足以说明,宋朝已经不能只率由旧章而无所作为地统治下去了

2、。  庆历新政  庆历三年(1043),宋仁宗任用范仲淹为参知政事,富弼、韩琦为枢密副使,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兴致太平”。范仲淹、富弼在《答手诏条陈十事》奏中认为,当时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他们提出内外官吏过于冗滥,其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的人应一律裁汰,宋仁宗采纳了这些意见,连续颁布几道诏令,规定:①改革文官三年一次循资升迁的磨勘法。注重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者和在任犯罪者。②严格“恩荫”制。限制中、上级官员的任子特权,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③改革贡举制。

3、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应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④慎选各地长官。由中书、枢密院慎选各路、各州的长官,由各路、各州长官慎选各县的长官,择其举主多者尽先差补。⑤改进职田法。重新规定官员按等级给以一定数量的职田,以“责其廉节”,防止贪赃枉法。⑥“减徭役”。将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的五县废为镇,又析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乡村役人。范仲淹、富弼还提出“厚农桑”、“修武备”等建议,则并未实施。  范仲淹的各项政策,在当年和次年上半年陆续颁行全

4、国,号称庆历新政。由于这些法令侵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反对派诬范仲淹等人为朋党。庆历五年初,范仲淹、富弼、韩琦、欧阳修等人相继被罢官出朝,他们的新政只推行了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新政失败了,但社会矛盾并未缓和,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嘉祐四年(1059),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向宋仁宗上《言事书》,要求培植人才,以便改革现行法度。他指出,国家财力困穷,风俗衰坏,在于没有合乎先王之政的法度。然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合于先王之

5、意”,却又缺乏人才。人才成为当务之急。他主张从教、养、取、任等四个方面“陶冶”人才,使“在位者得其才”,然后“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他还指出,汉、唐、五代所以乱亡,晋武帝所以招致祸乱,皆源于人才不足。《言事书》还指出,当时财政的困窘,决非由于官员之冗滥和官员俸禄之过多,关键在于理财不得其道,不能因世之宜而变通;假若能理财得其道、通其变,即使增加官吏俸禄,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经费。所以,他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言事书》受到

6、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宋仁宗采纳。  稍后,司马光、苏辙、苏轼等也多次上奏札,提出“斟酌事宜,损益变通”的主张。司马光的改革主张,主要为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官员,使久其任;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农尽力”,“工尽巧”,“商贾流通”,皆能乐业安富,然后“上下交足”。他还指出:“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苏轼也提出了“课百官”,“安万民”,“厚货财”,“训军旅”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的改革主张。在百姓穷困,官府仓库空虚,社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

7、们“争言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势所必然。  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二月升任参知政事。神宗一心依靠王安石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  王安石主张,为了改变国贫的局面,必须采取“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财方针。一方面“摧制兼并”,把大商人、官僚、地主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

8、另方面扶植“农民”(地主阶级中下层和自耕农),减轻差役,兴修农田水利,发展生产,预防农民起义的兴起。为此,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此后陆续制订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宋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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