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合同及其消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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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消费者合同及其消费权益的保护(作者:郑赤建 姜军松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摘要:旅游消费者合同及其消费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从完善旅游消费合同立法趋势出发,就旅游消费者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格式条款的具体适用、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等方面,探讨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合同;法律缺陷;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2-0116-04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消费活动日趋频繁,旅游消费合同

2、纠纷不断涌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因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效果不尽如人意。鉴于此,本文就旅游消费者合同及其消费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  一、旅游消费信息不对称与我国消费者合同政策走向    所谓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旅游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旅游经营者往往对旅游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成本等比旅游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如旅行经营者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或行业竞争方面的考虑,通过劝诱、虚假宣传、不实标识、假冒经营等行为手段对其所设计的旅游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从而利用信息优势向

3、旅游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旅游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在旅游交易市场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市场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构成巨大负面影响:首先,它使得旅游消费者为获取更多的服务信息以实现谈判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该项交易费用的增加无疑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它增加了道德风险,不法旅游经营者常滥用信息优势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次,在居民收入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囿于恶劣的消费环境而减弱了消费倾向,进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旅游经营者的不当趋利行为又会进一步破坏旅游消费市场环境。由上可知,在旅

4、游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旅游市场的欺诈和违约等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为了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和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和缔约能力,对旅游经营行为施加适当干预,健全旅游消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消费者的旅游消费决策提供更多便利,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基本明确了一般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赋予了消费者的诉讼选择权。《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5、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立法体系对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仍然界定不明,对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决心不甚坚决。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旅游消费者利益,必须突破现有立法局限,大胆创新。《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对生产经营者的契约自由予以某种限制;《消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应当对消费者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就旅游市场而言,应当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制定消费者单行政策法规,给予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以特别保护,

6、并在《消法》中明确经营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因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其它违约责任等;应当将旅游消费者合同纳入《合同法》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增强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责令旅游经营者因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对旅游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种以上解释的纠纷作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的解释。总之,无论是《消法》还是《合同法》的完善工作,均要体现对旅游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精神。    二、旅游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旅游消费者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旅游合同是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为

7、此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用的合同。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旅游合同仍属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在处理因旅游合同引发的纠纷时主要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由于现有法律依据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与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极不协调,也与世界旅游消费者合同立法的趋势不相适应。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从非典型合同不断演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现代旅游业的发展,纷纷相继在《旅游法》、《民法》和《合同法》中增添了旅游消费者合同法律规范,以解决旅游消费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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