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制度重构论[余文唐]

民事答辩状制度重构论[余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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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制度重构论余文唐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民事审判方式(诉讼方式)改革以来,庭前准备包括被告或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诉方”,原告与上诉人称“诉方”)提出答辩状,在理论界和实践界经历了从被淡化到被强调的死而复生的命运捉弄。先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先入为主和庭前接触当事人滋生司法不廉,“一步到庭”(直接审理)被大加推崇、极力提倡。在这一时段,答辩状的可有可无的观念自然也就被推向极至。然而由于“一步到庭”的先天性底气不足,最终是难以如愿,不但原初追求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还导致因打无准备之仗而争点不明、庭审质量不高以及多次开庭、效率低下的糟糕局面的出现

2、。于是,人们逐渐清醒了,意识到庭前准备的重要性,还是要打有准备之仗渐成共识。理论界把目光转而投向庭前准备阶段,纷纷介入研究并提出改革的设想。答辩状制度的研究也因此得以摆上“议事日程”,有人提出“强制答辩”,有人主张“答辩失权”。但就目前来看,该项研究尚呈论争初起、各持其见状况,并有“阳春白雪和者孤”之韵味。[1]笔者因为置身于审判实践,也感悟到该论题对诉讼方式(制度)改革之重大价值。且不揣冒昧,斗胆参与专家们的探讨,还望得到方家与同仁们的指正赐教。一、立法检讨对于民事答辩状的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113条第1款和第2款中分别规定:“被告在收

3、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民诉法第150条第1款对第二审的答辩状提出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样规定的实质性特点是:要不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被诉方享有选择权,并且不提出答辩状对其在接下去的案件审理中之辩论权行使没有带来丝毫不利影响。同时,答辩状的提出与证据资料或防御信息的提供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答辩制度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整体民事诉讼体制和观念相契合。1、区隔辩论。在我国民诉法中,辩论的主要阶段有三:一是庭前的起诉与答辩(诉答阶段);二是法庭调查时的举证、质证(庭查阶段);三是法

4、庭辩论阶段(庭辩阶段)。在这三个辩论阶段中,答辩状辩论只是针对起诉状所提及的事实主张和法律适用进行承认、否认、反驳等,并不强调与证据或其他诉讼信息开示结合。即使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出反驳证据,也只是初步的或者说是象征性的。在庭查阶段,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范围不受诉答的制约,只要是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一切证据,都可以在这一阶段提出。而庭辩阶段则由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相互之间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诸问题展开全面的论辩,各方各自阐述自己的主张,反驳他方的观点。这一阶段的辩论同样可以不基于此之前的辩论阶段尤其诉答阶段,只要是围绕争点都是被允许的。这种所谓的“

5、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之辩论制度,其突出的特点就是:三个辩论阶段之间虽然存在时间前后顺序,但这种顺序不具有只有在前一个阶段完成后才能在后续阶段行使与前置阶段相关联之权利的时序、递进的效力。易言之,当事人在前一阶段的辩论没有进行,也可以在下一阶段进行辩论,下一阶段的辩论不因前一阶段辩论的未进行而受阻。我们且将这种无时序递进效力的辩论称之为“区隔辩论”制。在此种辩论制下,并且又是强调“有证在庭上举、有理在庭上说”,答辩状的提出自然也就成为可有可无或者说无关紧要的步骤虚设。2、职权主义。在我国的固有诉讼观中,辩论的所有功能集中在对辩论者的一种抽象权

6、利的尊重和探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之上。对于案件事实的探知,民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同时也赋予法官为了查明案情,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几乎不受限制,只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即可行使。甚至在观念和实践上,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法官调查的证据不一致的,法官所相信的是后者,当然也就以后者认定事实。这也就是学界所指责的在事实探知上的“超职权主义”。在程序的进行方面,不用说也是由法官一手操持。至于法律适用问题,更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当事人虽然可以发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但这种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仅供法官参考,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约束

7、效力。正是由于这种探知、进行以及适用等方面的全方位“超职权主义”之使然,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处理包括证据调查、事实认定、结果处理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远未得到真正的确立和切实的保障。基于这种现实,答辩状的提出与否,自然也就无碍大局了。当然,通过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这种情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了重要而巨大的扭转作用。但立法上由于法的“稳定性”等原因,尚未作修改而严重滞后;且实践中的这种扭转在许多地方还是不尽人意,可以说要实现根本扭转仍然是任重道远的。3、随时举证。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证据的提供上采用随时主义

8、,没有证据失效或证据时限制度。当事人在起诉、答辩和法庭调查阶段都可以提供证据;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还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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