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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安全暨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生物安全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94學年度第4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第2441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96學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第2514次行政會議修正一、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生物實驗研究及教學之安全,特依行政院衛生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及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等規定,於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下設置「國立臺灣大學生物安全暨管理委員會」(
2、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依第一點規定及準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其任務如下:(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及督導。(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及內部稽核。(四)基因轉殖或重組試驗生物安全之審議。(五)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六)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七)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八)感染性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九)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十)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
3、理事項之審議。本要點所定之內部稽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會務。四、本會採委員制,得置委員九至十一人。除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主任、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生物性污染防護組組長、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委員會主任委員等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或技術之教職員中遴選,提請校長聘任之。前項所遴選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五、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六、本會得視事實需要,得設分會行使其職權。其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4、施行。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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