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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河东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工作情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东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工作情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2010年以来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运行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组织成员名单。我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同时兼任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组织成员。(附件一)二、协调机制的相关制度文件:见《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附件二)三、上半年协调执法争议的经验做法:(一)明确组织机构。区政府下发文件,调整了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区长王
2、福山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曹国安及主管法制的副区长刘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动依法行政、协调本区行政执法工作。(二)调整区长分工。为了便于协调执法争议,我区调整了区长分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同时分管我区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便于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有了主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使各相关部门间互相协作、有效协调各部门执法行为,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三)执法争议协调事项。2010年上半年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我区两起行政执法争议案件,一件是查处非法开设幼儿园案件,区教育局
3、和工商局对查处非法开设幼儿园案件有不同认识,均认为对反为执法主体,经过区法制办协调,确认以区教育局为执法主体,其他部门配合执法。再有一件是为配合全国开展的问题奶粉清查,区法制办协调药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问题奶粉案件。经过协调,两起案件的处理均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四、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争议事项、涉及部门和协调的难点:一是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观念与方法落后,依法行政意识淡泊,为民服务意识不足,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个别部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三是
4、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缺乏层级监督。五、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形成执法整体合力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我们认为首先,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争议的产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次,建立统一的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通过协调、沟通、指导
5、、监督等形式,对行政争议提早发现、提早解决,最好建立争议案前解决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坚决建立各级法制监督机制,做到对执法行为多层次、长效性的监督。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能力的培养。河东区政府法制办2010年8月17日附件一:关于调整河东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鉴于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河东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福山副组
6、长:曹国安刘祺成员:王占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俊胜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文义区发改委主任张立生区信访办主任史洪振区财政局局长张庆岩区审计局局长李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戚建平区监察局局长魏东区司法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同时协调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任俊胜兼任。附件二: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
7、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
8、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一个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单位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单位相互之间自行的协调; (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问题的协调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 (二)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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