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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6
《优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调研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为贯彻《纲要》设定的任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等部门和该市**区、**区、**区、**区有关部门等单位,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一、**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调查
2、,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每一种协调机制各有优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调。自行协调一般由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由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具体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配合。自行协调在程序上,一般是按照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意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提出,没有固定的程序,很少通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立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被管理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只是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内部协调,仅仅是部门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不注重协调意见的合法
3、性和合理性分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会共同制作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来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情会不了了之,没有最终解决机制。(二)政府设置的临时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协调。协调事项有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开展专项协调。如**市“三改一拆”办公室。不过此类机构具体临时性和非法定机构的特征,专项工作结束后,往往会撤销该机构。同时,该机构为非法定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文书的效力值得商榷,且其协调的作用缺乏连续性和权威性。另外,政府也经常就某一协调事项,临时指定有关
4、综合性单位协调。(三)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执法协调任务的机构。此种协调模式其协调机构为政府层面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法制方面、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即是政府办公厅或者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编委办,具有政府行政内部层级监督的特征,相对于自行协调和临时机构协调的方式,更具权威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协调政府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单位之间自行协调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其中的一家行政执法单位向协调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受理、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当然,此类模式的框架下,协调办事机构在履行政府内部层级
5、监督的过程中,可以视情主动协调或者建议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协调。此类模式虽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但在协调程序上及在处理意见效力上没有可以操作的依据,办事机构协调时,在程序上随意性很大,最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效力上模糊不清。由此可见,上述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或多或少存在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动性不够、协调程序不规范、协调处理结果效力不明确、最终解决争议的概率比较低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关键是要建立规范公正有效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机制,统一规范协调主体、内容、权限、程序、责任和效力等内容。二、**市行政执法争议的种类及其原因分析下
6、面,本文结合**市行政执法的具体案例,梳理出行政执法争议的几个基本类型,并分析引起行政争议的产生原因。(一)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及其产生原因1.规范性文件(包括一般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备忘录、合作协议等)违法调整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造成管辖权争议。如,**市**区与**区通过内部会议纪要明确**区在**区行政区域内购置的“飞地”,日常管理由**区相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此行为实质上是无法定依据通过会议纪要违法调整行政执法主体,从而引起执法争议和败诉风险。又如,根据《**
7、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3号)规定的各部门职责中,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畜禽及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从不同的适用空间和适用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8、,因规定的适用空间和适用行为有部分交叉,这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的管辖权争议。2.“三定方案”设定的工作职责不清,造成的管辖权争议。长期以来,“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部分工作职责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力不一致。造成此现象的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部分“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过于原则抽象,边界不清,且容易引起歧义;其二,部分“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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