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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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相对

2、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同县(市)区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与省(部)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省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争议的,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二)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三)

3、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五)其他依法不适用协调的争议。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自行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

4、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自行协商行政执法争议,其协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协调事项、自行协商情况及分歧意见、协调建议及理由;(二)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部门“三定”方案(或者编制部门批文)、权力运行的现状;(四)政府法制机构要

5、求提供的其他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有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5曰内按规定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争议协调事项涉及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答复意见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书之外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本办

6、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依本级人民政府指示或者依职权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应当向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协调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协调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争议情况说明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书之外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争议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行政执法争议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负责人

7、参加的协调会议,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专家学者对争议协调事项进行论证。争议协调事项涉及其他机关管理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其他机关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相关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争议协调事项涉及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征求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争议事项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执法争议:(一)经协调迗成一致意见的,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

8、果,加盖政府法制部门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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