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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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内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

2、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不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除尘滤布;(四)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自行的协调;(

3、五)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问题的协调有其他规定的。第五条行政执法协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依法行政;(二)维护法制统一;(三)保障政令统一与畅通;(四)提高行政效率。第六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协调的提起第七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自行协调无效的,分别由下列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一)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项情形的,由需要实行联合执法或者需要协助、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发生本

4、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情形的,分别由应当受理案件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第八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发生的争议不自行协调或者不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协调,相互推诿的,由县监察局追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九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请协调而未提请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主动进行协调。第十条县政府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指示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第H■条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公函;(二)关于提请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文本;

5、(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县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决定进行行政执法协调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三个工作曰内书面说明情况及意见,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第三章行政执法协调事务的办理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压滤机滤布厂家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情况及意见的材料发

6、送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发送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可以召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对行政执法部门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等特殊情况,可以建议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指定牵头执法部门。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制办进

7、行行政执法协调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配合。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载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二)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能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确定有关事项。应当加盖县政府法制办印章,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第十九条重大、复杂事项经县政府法制办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第二十条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

8、法协调过程中,发现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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