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201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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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府〔2012〕393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2、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

3、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第六条(制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内容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三)文字表述无错误或者缺陷;(四)制定程序符合本规定

4、。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应简单重复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组织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起草,也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相关行政机关配合起草(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根据《决定》授权制定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文件(以下简称“综改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起草。第八条(听取公众意见)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http://www.p

5、udong.gov.cn)、其他制定机关门户网站、浦东市民中心、镇社区服务中心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第九条(公众意见处理)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第十条(征询相关机关意见)起草部门拟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可以视为无意见。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起

6、草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听取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分歧意见协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区政府组织协调。市相关行政机关对综改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经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第十二条(报送材料)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和处理情况等。拟作为综改文件的,还应当专门予以说明;

7、(四)起草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五)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提供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洁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第十三条(材料审核与转送)制定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或作退文处理。形式要件齐全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报送材料转送法制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第十四

8、条(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发布前,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先行法律审核。法制机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审核综改文件草案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意见。法制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修改或退文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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