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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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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拉太书第四章注解(黄迦勒)加拉太书第四章壹、内容纲要【福音真理的辩正】一、既已得着儿子的名分,就不要再在律法底下受管束:1.从前在律法底下,有如孩童受管束:(1)作孩童时,与奴仆毫无分别(1节)(2)在时候未到以前,受律法的管束(2~3节)2.如今已从律法以下被赎出,得着儿子的名分:(1)神差遣祂儿子,为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4~5节)(2)如今我们里面有儿子的灵,是神的后嗣(6~7节)3.既已认识神,就不要再像从前那样作律法的奴仆:(1)从前作奴仆,是因不认识神(8节)(2)现在既已认识神,岂可再作奴仆(9节)(3)谨守礼仪、规条,就是作
2、律法的奴仆(10~11节)二、要回想得救时的情景,那是基督活在里面的明证:1.要像保罗一样,一直没有改变(12节上)2.加拉太信徒得救之时,待保罗如同基督耶稣(12节下~15节)3.如今加拉太信徒待保罗竟如同仇敌:(1)只因保罗将真理告诉他们(16节)(2)他们中了律法主义者的离间计(17~18节)4.愿为他们再受生产之苦,直到他们里面的基督成形(19~20节)三、要作凭应许生的儿女,不要作按血气生的儿女:1.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1)律法书上记载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21~22节上)(2)一个按血气由使女生,一个凭应许由自主之妇人生(22节下~
3、23节)2.两个妇人豫表两约:(1)夏甲豫表出于西乃山的律法之约,生子为奴(24~25节)(2)撒拉豫表应许之约──原不能生养,后凭应许生子(26~27节)3.要作『对』的儿子:(1)新约的信徒是凭应许作儿女(28节)(2)按血气生的律法主义者逼迫按灵生的(29节)(3)使女(律法之约)和她生的要被赶出去(30节)(4)我们是自主妇人(应许之约)的儿女(31节)贰、逐节详解【加四1】「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原文直译﹞「然而我说,后嗣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当他仍为孩童的时候...」﹝原文字义﹞「孩
4、童」婴孩,幼小的孩子。﹝背景注解﹞按照当时的法律和习俗,尚未成年的孩童,虽拥有儿子的地位,但需受监护人的照顾与督导,行动无自由,一如奴仆。须俟长大成人,方可合法承受他父亲的产业。﹝文意注解﹞一个未成年的孩童,他在法理上虽是个继承他父亲一切财产的后嗣,但在实际上他和家仆的地位毫无差别;时间是得到继承权的一个要素。保罗在此从世人对产业的惯例,说明甚么时候信徒可承受神所应许的产业。﹝话中之光﹞(一)我们虽然已有了神的生命,但若不长大到成熟的地步,就不能尽享神生命的丰盛(参约十10)。(二)撒但利用各种人事物,包括世界、金钱、地位和宗教礼仪等,来奴役神
5、的儿女;惟一能免受牠奴役的方法,就是住在主里面,快快的在生命中长大。【加四2】「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到他父亲豫定的时候来到。」﹝原文字义﹞「师傅」指一般性的照顾未成年的孩童或孤儿的监护人;「管家」指管理家庭的事务、账目和财产的人;「豫定」预先设定。﹝背景注解﹞按当时的习俗,孩童在成长到一定年龄之前,身体和产业都没有自由,须受「师傅和管家」的督导与代管产业。﹝文意注解﹞本节是借用孩童时期的无助、无能为力的光景,来说明在神旨意所豫定的恩典时代来临(「他父亲豫定的时候来到」)之前,祂的选民暂时被置于律法的看管底下,一则完全倚靠律法的照护(「在师
6、傅手下」),二则仍不能享用所应许的产业(「在管家手下」)。﹝话中之光﹞(一)主作事都有一定的时候,而我们的时候常是方便的(约七6);我们作事,应该学习等候主的时候。(二)感谢神,祂待我们如同儿子,所以我们都在万灵之父的手下接受祂的管教,为要使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分(来十二7~10)。【加四3】「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也是如此。」﹝原文字义﹞「世俗」世上,世界;「受管」叫人做奴隶,使服从;「小学」物质原素,字母,某科目的初步或入门,原则,规矩。﹝文意注解﹞「我们为孩童的时候,」乃指我们尚未认识因信称义的真理(加三23)、也还未认识神
7、的儿子(加四4)以前。那时和世人一样,皆受制于世俗的原则、世间粗浅的宗教道理和哲学理论。﹝话中之光﹞(一)当我们的灵命还是幼稚的时候,心思像孩子(林前十三11),容易受人欺骗,随从各样的异端(弗四14)。(二)信徒应早日脱离属灵婴孩的阶段,长大成人,就能分辨好歹(来五12~14)。(三)灵命成长的最佳途径,就是爱慕那纯净的灵奶(彼前二2)。【加四4】「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原文字义﹞「时候满足」时间充满了一段;「差遣」放出,分发。﹝文意注解﹞「及至时候满足,」指神豫定差遣基督降世为人的时候。「为女子所生
8、,」意即道成肉身,基督降世为人(约一14;太一25;路二6~7)。「生在律法以下,」意即作犹太人,受律法的约束(路二21~24)。﹝话中之光﹞(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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