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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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鲁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汉科机电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德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卜越,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安市岱宗机电设备配件厂。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404号。负责人:段鲁泉,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崇合,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泰安市岱宗机电设备配件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鲁泉,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宗机电设备配件厂负责人,住泰安市岱宗

2、大街404号。委托代理人:孙崇合,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泰安市岱宗机电设备配件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策,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泰安市农机局机关干部,住泰安市岱宗大街404号。委托代理人:于宪昌,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上诉人泰安市汉科机电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科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宗机电设备配件厂(以下简称岱宗配件厂)、段鲁泉、张延策违约泄露保密技术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泰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汉科机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

3、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越、岱宗配件厂及段鲁泉的委托代理人孙崇合、张延策的委托代理人于宪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0年7月1日,原告汉科公司与被告岱宗配件厂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由岱宗配件厂根据汉科公司提供的技术,包括产品图纸,必备工装图纸及相关技术咨询为汉科公司加工生产用于煤巷支护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合同约定,岱宗配件厂有义务为汉科公司技术保密,否则须赔偿汉科公司不少于5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后双方履行了该加工在揽合同,汉科公司向岱宗配件厂提供了该

4、“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该锚杆技术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结构:锚杆杆体外螺旋缠绕异形钢丝,杆体与钢丝以点焊方式连接。二、功能和效果:利用钢丝张力不使用锚固剂即可实现锚固目的,锚杆可回收利用。三、加工工艺:异形钢丝的轧制与缠绕工艺。岱宗配件厂亦为汉科公司加工生产了此种锚杆。后岱宗配件厂的投资人张延策于2001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新型锚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月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2164.6。该专利技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构造:锚杆杆体外缠绕三角钢丝,杆体与钢丝间以高强

5、度粘接剂改性丙烯酸酯粘接。二、功能和效果:不使用锚固剂即可实现锚固目的,锚杆可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后汉科公司以岱宗配件厂泄密为由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岱宗配件厂于2003年8月7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举出在2000年7月1日汉科公司与岱宗配件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0年5月24日授权公告一种名称为“旋片锚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即公知技术)。其技术内容包括:一、构造:锚杆杆体外设有绕杆体旋转的旋片,旋片与杆体间可采用焊接、扣接、或螺旋连接

6、;二、功能和效果:利用旋片旋压作用锚固,不使用锚固剂,可回收利用。原审法院认为,在认定双方履行了加工承揽合同,汉科公司向岱宗配件厂提供了“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以及汉科公司的起诉不超诉讼时效后,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岱宗配件厂是否违约泄密,而认定岱宗配件厂是否泄密的关键在于汉科公司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是否是技术秘密或者说汉科公司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是否为公知技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举出专利号为99228452.X,名称为“旋片锚杆”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技术特征为:一、构造

7、:锚杆杆体外设有绕体旋转的旋片,旋片与杆体间可采用焊接、扣接、或螺旋连接。二、功能和效果:利用旋片旋压作用锚固,不使用锚固剂,可回收利用。同时在说明书中称,用于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汉科公司向岱宗配件厂提供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构造:锚杆杆体外螺旋缠绕异形钢丝,杆体与钢丝以点焊方式连接。二、功能和效果:利用钢丝张力不使用锚固剂即可实现锚固目的,锚杆可回收利用。三、加工工艺:异形钢丝的轧制与缠绕工艺。比较两个技术,在构造、功能和效果方面两个技术相一致,汉科公司所称异形钢丝与旋片的不

8、同以及用于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与煤巷支护的不同不能构成技术特征上的实质差别,而异形钢丝的轧制与缠绕工艺为机械加工领域现有技术。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汉科公司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与“旋片锚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相似,在汉科公司与岱宗配件厂2000年7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之前“旋片锚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0年5月2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成为一种公知技术。所以汉科公司的“自攻式可回收锚杆”技术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即为公知技术,不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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