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ID:1075800

大小:171.13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0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1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2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3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4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5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第6页
资源描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铁军。上诉人河南上岛新境界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新境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木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木村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岛新境界公司停止侵权行

2、为,禁用“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性商标作为店招和器皿标识用于商业经营,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5号判决,上岛新境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岛新境界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镇、王军,木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上岛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

3、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所)、汽车旅馆”,注册号为1385773,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1年8月11日,由王阳发、游昌盛、江裕昌等七位股东出资成立了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其中王阳发出资7万美元。2002年5月30日,“上岛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2004年6月25日,上海上岛公司与王阳发签订了《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王阳发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4、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并有权与他人签订《上岛咖啡加盟协议书》;王阳发以及其吸收的加盟商不得以与上岛文字相同或近似之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待公司驰名商标申请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更正;该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约定王阳发在其独占许可范围内发现有侵犯上海上岛公司注册商标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报上海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04年6月30日,王阳发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王阳发系上海上岛公司的股东,依据上海上岛公司董事会的决

5、议和与上海上岛公司签订的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王阳发获得“上岛及图”服务类注册商标在江苏省、辽宁省、河南省的独立使用权、独占权及特许经营权。现王阳发将该商标授权给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独自特许使用及开展加盟连锁经营业务,授权有效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19日止。2005年8月9日,上海上岛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第五条第九项的约定,上海上岛公司特别授权苏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或木村公司(木村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7日),在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以自

6、己企业名义对“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特许加盟过程中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等事宜,通过工商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9日止。2006年3月18日,王阳发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由于苏州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其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木村公司承继,王阳发同意将“上岛及图”第42类商标使用权在河南省区域内转至木村公司继续使用与特许经营,特许期限到2009年6月19日止。上岛新境界公司在郑州市花园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了上岛咖啡新概念店,在该店的门头

7、、招牌、店内的宣传页、订台卡、酒水单等均使用了与木村公司“上岛及图”相同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原审法院另查明: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了“郑州上岛咖啡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住所地为郑州市优胜南路2号附9号。2000年7月3日,该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3月2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运京、杜丽丽。2005年3月22日,该公司授权杜丽丽全权办理整体转让公司事宜。2005年6月28日,该公司与杜海岩签订了关于该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主要约定:转让标的物:1、转让人2000年加盟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8、上岛”咖啡商标至2008年,其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5日“上岛”咖啡商标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人;2、转让人2000年7月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注册“上岛”咖啡字号;3、转让人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所有权,转让价款为35万元人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