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环审〔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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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砚环审〔2017〕72号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你中心委托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并报批的《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内,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取得《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发改社会〔2016〕370-5-号,项目代码:2016-53262

2、2-83-01-001303)。整个地块占地面积6085.88m2,总建筑面积3100m2,包括1栋疾控中心综合楼。新建改造实验楼建筑面积共计2500m2(5F),地上5层及配套设备用房。本项目为P2实验室,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以及环保工程。主体工程主要为5层实验楼一栋;公辅工程主要有柴油发电机房、冷库、卫生间、设备用房、供电、供水、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雨污分流系统、高压蒸汽灭菌器、中和池、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实验室含菌废气治理设施、实验室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酸雾治

3、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收集点等。项目总投资6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26%。经我局研究,同意该项目《报告表》通过审批,请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管理。二、项目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施工期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设部门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对施工粉尘及噪声的控制和治理,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项目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通过雨水管沟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5-实验过程中的初期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交

4、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为清洁下水,作为清洁用水回用;实验室废水、雾化喷淋塔废水经灭活消毒预处理和中和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2中预处理标准限值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终进入砚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布置污水处理站位置,确保整个疾控中心废水均能排入,要求建立污水处理站运维台账。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三)实验室含菌废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引至

5、楼顶排放,实验室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排放,实验室酸雾集中收集后经楼顶雾化喷淋塔净化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经过“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地面东南侧排放。(四)合理布置污水处理站风机、水泵、应急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位置,加强绿化,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五)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规范建设医疗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妥善收集、包装、贮存、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医疗废

6、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中有关要求执行,统一收集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5-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活性炭交由供应厂商回收再生处理,要求建立清运台账。医院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等,具有传染性,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化粪池预处理污泥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也应属于危险废物。又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

7、439号)指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属于感染性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6)进行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因此,污水处理站和化粪池污泥集中排入污泥池,向池内加入

8、一定量的生石灰作消毒处理(污泥和生石灰的比例为5:1),后经脱水机脱水干化使其含水率低于60%后与生活垃圾一同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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