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审〔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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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环审〔2017〕16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利晟达电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厦门利晟达电镀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厦门利晟达电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先锋电镀专业区12#厂房3层,改扩建工程已基本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电镀行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厦环委办〔2012〕11号)要求完成改造,建设内容为:将原位于先锋电镀区7、8#厂房F1单元生产车间(1条半自动挂镀电镀线,镀种包含铜、镍、铬)及7、8#附属厂房五金配件电镀项目生产车间(4条半自动滚镀电镀线,镀种包含锌、

2、铜、镍)整合迁至先锋电镀区12#厂房3层;建设5条半自动电镀线(1条挂镀电镀线,镀种包含铜、镍、铬;4条滚镀电镀线,镀种包含锌、铜、镍、锡、银、金),电镀五金产品由1350t/a增产至2944t/a,电镀面积由84450m2增产至378500m2。-7-根据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71号)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一)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

3、三次修订,2011年),该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氢、硝酸雾等电镀酸性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燃气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限制;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等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表1中规定的限值;铬酸雾、氰化氢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

4、96)表2相关标准。(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7-(三)项目生产废水应当全部进入先锋电镀区废水处理设施,由园区统一处理。各污染物纳管浓度应当符合先锋电镀区废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水量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先锋电镀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三级标准。建设单位应该持续开展技术改进,提高生产工

5、艺水平、采用先进废水处理措施,逐步提高中水回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等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五)

6、该项目坐落于先锋电镀集控区,各项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先锋电镀集控区的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单位与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其中,项目改扩建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硫酸雾≤0.192吨/年、氰化氢≤0.001吨/年、氯化氢≤0.0004吨/年、铬酸雾≤0.0001吨/年、硝酸雾≤0.002吨/年、二氧化硫≤0.0089吨/年、氮氧化物≤0.6974吨/年。-7-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6〕286号),二氧化硫和氮氧化

7、物总量小于1吨,可豁免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将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报告当地规划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食品、医药等对废气比较敏感的企业。(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电镀行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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