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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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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民商法的时效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民法典中的各种制度的讨论日渐增多。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展开讨论,主要介绍了诉讼时效和期间,并与外国时效制度做了一定比较,并且指出了我国时效期限过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当在广泛借鉴和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确定出既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不合理性完善延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三年
2、,并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做出适当的修改。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3、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草案对现有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诉讼时效及其期间做了重大修改,那么诉讼时效具体怎么理解呢?期间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为什么需要如此修改?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一、时效-期间(一)何谓时效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
4、续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不同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其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其事实状态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是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8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十二铜表法》、《优世丁尼法典》、《审判官法》等古代巨著中都有记载,后被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民法所继承,只是在立法体例上有所区别。法国、奥地利、日本民法将
5、两者作为统一的时效制度一并规定。而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将取得时效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之一规定于物权编,而将消灭时效列入总则篇。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规定看,我国立法未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仅设立了消灭时效,亦即诉讼时效制度。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分为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做出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一般为2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
6、用普通时效。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散见于民商法中,但也可在其他部门法中出现,具体按长短可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20年。[见附录A](二)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资本主义时期的各国民法,在立法宗旨上仍坚持遵循罗马法时期所确立的原则并有所发展。在英美法上,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宗旨相似,都是为了尊重既有的事实状态,给长久的事实穿上权利的外衣。第一,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第二,加速权利的行使。第三,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年代久远的债务诉讼带来的举证困难问题。二、我国的诉
7、讼时效期间是否合理?本文提出这一问题,意在分析和解决我国立法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确定。笔者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提出自己的看法。(一)从我国诉讼时效制定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什么会制定如此之短的诉讼时效期间?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诉讼时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的立法背景正是计划经济较浓的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是一个可控的整体,社会运作受到国家的严密安排并按固有的程式和步骤向既定目标迈进,各种行为及其结果都是可预测的。因此,它排斥一切的不稳定性和不可知性,体现在时效制度上,长时间让某种资源
8、处于不稳定状态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最好像行政命令一样,时效的规定能起到令行禁止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新中国时期的法学理论研究是以吸收和消化前苏联法学的既有理论和成果为起点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照搬前苏联的立法例,前苏联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而我国的立法片面的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短期化是世界性的潮流,于是搞出一个创世界记录最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直以来,我国学理界认为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改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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