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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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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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举证时效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适用的证据制度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即举证时效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防止了证据突袭。随着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其本身的种种弊端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诸如争点的不固定、失权后果严苛、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等,通过分析举证时效制度的弊端和不足,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下,提出建立强制答辩制度、放宽失权的后果、完善配套制度等对策,以期顺应立法

2、潮流,符合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举证时效证据失权新证据证据交换  举证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设立举证时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突袭、维护判决的稳定性、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举证时效的制度并不完善。通过对这些不足之处的分析提出了规范证据交换程序、强制答辩程序等对策,以期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更加完善。  一、规范证据交换程序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

3、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证据交换应是必经程序。证据交换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为正确收集证据指明方向,根据《证据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此规定,造成了学术界的种种误解。因此,笔者认为规范与举证时效制度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证据交换制度刻不容缓。首先,应有法律规定证据交换在一审程序中为必经程序;对于不进行证据交换的当事人采取罚款等惩罚性措施。其次,为了避免证据交换之日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

4、上产生的混乱,证据交换之日应为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最后,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证据交换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并且第二次交换的证据要有限制,应是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法庭审理只能按照已经确定的证据进行审理,除此之外提供的证据不进行审理。  二、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

5、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被告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答辩失权责任,如果被告不进行答辩,将构成自认。答辩期间与举证时效具有一致性,其可以适用举证时效的制度。答辩制度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的主张、收集证据的范围,以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相关的法律以及解释并没有把答辩作为一种义务,而是看成一种权利,被告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答辩,不进行答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在诉讼中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被告在收到起诉通知书时或应诉通知书时,已经了解了原告的信息,如果被告不进行答辩,原告就会对被告主张一无所知,不利于焦点的固定。因此,笔者

6、认为建立强制答辩制度非常必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操作细节中,可以借鉴国外答辩制度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借鉴德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是必经程序,除非答辩会造成诉讼迟延或者逾期答辩有正当且合理的理由,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答辩失权,因为我国的公民的诉讼能力普遍不高,所以在答辩环节上因当事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答辩不能就不按失权来处理,但对于故意不答辩将产生答辩失权,并有失权人对是否故意进行证明。  三、放宽证据失权后果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

7、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可能丧失实体权利,不管是一般过失或是重大过失,除非是新的证据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并且法官的释明权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行使哪些权利、履行那些义务,因此,诉讼当事人因自己的一般过失超过举证期限的比比皆是,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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