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的效力暨我国时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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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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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诉讼时效的效力暨我国时效制度的完善一、时效制度的一般考察时效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就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把一定的事实状态所经过的一定期间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所继续存在的期间就是时效期间。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

2、法当然无效。一般而言,时效制度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前者又称占有时效,即以自己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满法定期间而依法取得所行使的权利的时效;后者亦称诉讼时效,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权利的时效。通常认为,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初始时仅有取得时效制度,以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之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2年,其他物品1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最为典型。此后又逐渐出现了消灭时效。在立法体例上,有统一立法主义与分别主义之分。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统一主义的主张,在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

3、分别主义则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别加以规定,即在总则部分规定诉讼时效,在物权编中规定取得时效。此外,还有仅有诉讼时效的立法体例,以苏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最为典型。二、对时效制度的反思与追问㈠时效制度的基本意义之再探究一般认为,时效制度具有如下之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11时效制度旨在对既存的事实关系加以保护。试想,如果一种事实关系业已长久存在,社会信以为真而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事实关系,基于此事实关系又可能发生一系列的事实关系。若无时效制度,则多年后权利人仍可主张权利,如此则不仅将推翻该长久存在的事实关系,同时也将推翻多年来基

4、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关系。果如此,必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使人们缺乏对交易的安全感。反之,若法律保护该久已存在并为社会信赖的事实关系,则可起到稳定现有社会经济秩序,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功效,并且可以调动占有人对占有物加以改良、使用、增值的积极性,实现物尽其用。对此,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谈到,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最为重要的即是先占,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即从来没有或现在没有一个所有人的物件。梅因进一步指出,之所以“先占”可以取得所有权,源于“每一种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的推论,以及没有人能比他(占有人)对这特定的物件有更好的所有权。确实如此,

5、即使法律不承认该占有人能够享有所有者的权利,但是却无法禁止其在事实上享有所有人的权利,至少在被真正的权利人重新对其物件加以控制前确是如此。通过前述分析不难看出,时效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即是在真正的权利人与事实上的占有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法律推定占有者为真正的权利人(事实上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以此弥合权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而占有人又无权行使权利的困境。通过该推定,不仅使得该物件在事实上处于有权原则的占有状态下,也使得信赖占有人为有权占有而产生的一系列事实关系法律化、固定化,从而实现对既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功效。2、作为证据之代用11对物的占

6、有的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历时过久,证据湮灭,证人故亡,很难查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对权利人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长期持续,也会使有关证据难以收集,增加司法机关查明权利状态是否合法的难度。因此实现时效制度,允许占有人或义务人以时效届满代替证据,无需举证进行实体上的抗辩,可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处理纠纷。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依时效制度之规定,权利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将使该权利丧失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如此则可以利用权利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促其关心自己的权利,及时地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法谚有云

7、:“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权利人不应该也不值得法律对其权利加以保护。耶林曾说“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而权利上的睡眠者则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的丧失、瑕疵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亵渎,这样的人是不值得法律保护的。在我国的现实中,首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又将国家所有物排斥于诉讼时效之外,因而难以想象前述之功效能得到多大的体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割裂了所有权与占有、时效之间的联系。萨维尼之名言“一切所有权都是因时效而成熟的他主占有”就揭示了所有权与占有、时效之间三位一体的关系,然而

8、遗憾的是,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体现。其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职权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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