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性探析与完善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性探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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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性探析与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性探析与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使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而难以实现之功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正是以期间的经过作为生效的依据。故此,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以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求为司法实务界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概述  (一)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从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能引起权利的变动,是一种法律事实。根据一定事实状态的持

2、续是导致权利的取得还是丧失,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将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消灭时效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以及经过一定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保护权利人享有之请求权及对该种请求权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实质是民法对权利人权利从稳定社会财产与交易关系的角度的一种国家强制干涉。此项制度的目的,一方面通过法律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形成压力,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避免权利人睡眠于权利之上;另一方面,又通过赋予义务人以拒

3、绝履行对应义务的抗辩权,从而使长期的既存交易状态得以维持,同时避免在诉讼中因历时已久而造成的举证困难或成本过高。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对债权人保护不周,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实生活中,仅仅因为2年的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还债,此与传统道德观念、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抵触太甚[3]。 

4、 应当考虑的问题并非“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到达何种期限”即应丧失其权利,而是“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到何种期限”即形成不宜破坏的秩序。就诉讼时效而言,权利人不应怠于行使、疏于行使甚至羞于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其权利的丧失只能因为其长期不主张权利而致义务人已经“习惯”义务的不存在,以至于外界就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一种可值信赖的稳固的事实状态,一日破坏这一状态,即会破坏现存的财产秩序。所以,诉讼时效的期限不能规定得太短[4]。正因为如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法国民法规定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为10年及20年,台湾地区民法规

5、定为本15年,泰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债务法规定为10年。事实上,至少就中国的国情,区区2年时间根本不足以构成某种与秩序相关的事实状态。  可见,我国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当广泛借鉴和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立足我国的国情,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制定既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认为,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少应为5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为一年的特别期间。其中第一项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二项是”出

6、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法律对这两项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笔者认为也是不合理的。  (1)法律对人身的保护应当是高于对财产的保护,法律既然对于一般的债权都能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对更值得保护的人身却不仅不给予更长的保护,反而却只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呢?笔者认为,基于人身权是比财产权更高的法益,法律应当对人身权提供更优厚的保护,这当然也包括基于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物质赔偿请求权,立法应该对此规定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期间。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时未声明的,其实际上销售者已构成了默示欺诈。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7、再者,在商品买卖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应到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可是我们的立法对这种一方存在恶意,另一方是弱势群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给予弱势群体一方的保护却是较一般保护更低的保护,这样的规定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难窥立法者立法之目的。因此,我认为对受欺诈的消费者的请求权,法律至少应该给予其同于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指不适用消灭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即时效期间为20年的消灭时效。最长消灭时效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从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而其他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

8、侵害之时起计算时效期间;不能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而其他的可以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反思与完善  (一)我国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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